捐血年齡不是一句「滿十七歲」:健康標準第2條先分三層
年齡在健康標準第2條拆成三層,不是一句滿十七或過六十五就不能捐。

網路上常見「滿十七就能捐」或「過了六十五就不能捐」的簡化句。全國法規資料庫《捐血者健康標準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年齡拆成三層,而不是單一門檻。
本文是法規欄位說明,不是醫療建議,也不代替捐血機構現場確認年齡與評估。急症請撥打 119。
這頁在回答什麼,不在回答什麼
這頁只對第 2 條年齡款的分層用字。它不重寫體重、體溫、血壓,也不重寫[暫緩與不得捐血](/articles/deferral-vs-permanent-ban-articles-3-4/)或[口溫耳溫與額溫](/articles/oral-ear-vs-forehead-temperature-limits/)。
第2條年齡怎麼寫
查閱日 2026-09-24,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:
- 十六歲以上,六十五歲以下。
- 逾六十五歲者,應有二年內之捐血紀錄;其逾七十歲者,並應取得醫師之同意。
同條第 2 項並規定:捐血機構應對捐血者為前項第一款之確認(以及體重、體溫、血壓之檢測)。也就是年齡要由機構確認,不是只靠口頭自報。
對表時不要做的三件事
- 不要把「十六歲以上」說成民間口語的「滿十七歲」。 以條文「十六歲以上」為準。
- 不要把「六十五歲以下」說成「一過六十五就終身不能捐」。 逾六十五歲另有二年內捐血紀錄條件;逾七十歲還要醫師同意。
- 不要用通訊軟體截圖代替現場年齡確認。 條文要求機構確認。
和體重、量、間隔怎麼銜接
年齡通過只是第 2 條條件之一。體重與全血/分離術門檻、每次與每年捐血量見專文;間隔見[全血與分離術間隔](/articles/donation-interval-whole-blood-vs-apheresis-art6/)。母法授權見[血液製劑條例與健康標準](/articles/blood-products-act-and-donor-health-standard/)。公開摘要見台灣血液基金會捐血注意事項。
查核日:2026-09-24。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頁面為準。本文不提供醫療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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