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情況永久不能捐血?
法規第 4 條 10 款:曾罹患惡性腫瘤或白血病、慢性酒精中毒或施用毒品、男性間性行為、長期使用血液製劑、愛滋感染、HTLV-I 陽性、庫賈氏病相關、注射屍體萃取生長激素或硬腦膜移植、曾從事性交易、其他經評估有危害之虞。
資格與健康

前六款:活動性肺結核、心臟病、消化道潰瘍出血、腎臟病、感冒、急性感染、傳染病、過敏、需胰島素治療的糖尿病;懷孕或流產、生產後未逾六個月;一年內重大手術或輸血;七日內洗牙、拔牙、根管治療或植牙;七日內使用影響血小板或凝血功能藥物;28 日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。
第七款起原文:「七、一年內,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梅毒、淋病、披衣菌、生殖器皰疹、軟性下疳、尖型濕疣或其他性病。八、一年內曾刺青。九、一年內,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或性交易服務者發生性行為。十、懷疑自身感染愛滋病毒。十一、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或核酸之檢驗,呈陽性反應。十二、C 型肝炎病毒抗體或核酸之檢驗,呈陽性反應。十三、六個月內,曾罹患病毒性肝炎或密切接觸該疾病之病人。」第十四至二十一款是西尼羅、登革熱、茲卡、瘧疾、SARS 的感染史與流行地區旅遊史;第二十二款是捐血機構評估有危害之虞的其他情形。
原文:「一、曾罹患惡性腫瘤、白血病。二、慢性酒精中毒、靜脈注射藥物成癮或曾施用毒品。三、男性間性行為。四、長期使用血液製劑。五、感染愛滋病毒或愛滋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疑似感染。六、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第一型(HTLV-I)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。七、曾罹患任一型別之庫賈氏病者(CJD)……八、曾注射屍體萃取之人類腦下垂體生長激素或曾接受人類硬腦膜移植。九、曾從事性交易服務。十、其他經捐血機構評估,捐血有危害捐血者或受捐血者健康或危害健康之虞。」
血液基金會「暫緩捐血資訊」頁掛有手術、醫美注射、疫苗、藥物、疾病五張表,摘錄常見項目:
《捐血須知》:「1. 3 年內罹患瘧疾,或自瘧疾流行地區離境之日起未逾 3 個月。2. 於瘧疾流行地區持續居住逾 5 年,自該地區離境之日起未逾 3 年。」西尼羅:離開流行地區暫緩 1 個月,痊癒後 4 個月。登革熱:法規寫痊癒後未逾一個月或離開流行地區未逾一個月應暫緩;《捐血須知》另寫「疾病管制署提供之登革熱確定病例自發病日起,須暫緩捐血 42 天」。哪些國家算流行地區,官方改以關鍵字查詢工具提供,沒有靜態清單;面談時請列出所有去過的國家。
疾病暫緩表很長,本文只節錄前半;捐血喵沒有逐字轉錄全表,請以官方頁面與現場評估為準。本文整理官方公開資料,不是醫療建議;能否捐血一律以捐血機構現場評估為準。
法規第 4 條 10 款:曾罹患惡性腫瘤或白血病、慢性酒精中毒或施用毒品、男性間性行為、長期使用血液製劑、愛滋感染、HTLV-I 陽性、庫賈氏病相關、注射屍體萃取生長激素或硬腦膜移植、曾從事性交易、其他經評估有危害之虞。
法規:一年內重大手術或輸血應暫緩;基金會手術表:輸血 1 年、進入體腔且住院 7 天以上 1 年、軟式內視鏡 6 個月、牙科 7 天,心血管手術永久。
不活化疫苗(流感、B 肝、HPV 等)無需暫緩;活性減毒疫苗(MMR、水痘、卡介苗等)暫緩 4 週;咬傷後狂犬病疫苗 1 年。
依去的地區而定:瘧疾流行地區離境 3 個月、登革熱與茲卡流行地區 1 個月、西尼羅 1 個月;面談時請列出所有國家由現場判定。
法規:懷孕,或流產、生產後未逾六個月應暫緩。